碳盤查知識庫 Carbon Footprint Knowledge Base

  • 碳費制度以減量為核心,務實修正碳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 !

    發布日期:2026-08-06 | 資料來源:環境部
    碳費制度於 114 年正式上路,461 廠收費對象(合計 240 家企業)於今 (115) 年 5 月均全數完成繳費,為我國碳定價機制迎來歷史性的關鍵里程碑。近期環境部預告修正「碳費收費辦法」第 3 條之 1、第 9 條與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」第 11 條之 1、第 17 條,針對環保團體對於條文草案的關心意見,環境部說明如下:

    一、讓首次達徵收門檻之事業,可延後 1 年繳碳費

    環境部說明,事業雖可依能源使用及生產情形預估排放量,但是否依法成為碳費徵收對象,以及實際排放量與收費排放量,仍須經法定盤查、登錄及查驗程序確認,不能僅以事業自行估算結果作為徵收依據。首次納管事業如在完成查驗、確認納管後,已無充足時間盤點減量措施、編列財務預算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下,只能按一般費率繳費,與既有納管事業取得優惠費率之準備條件並不一致。

    因此,本次修正明定,首次符合盤查、登錄及查驗條件,且未曾依法申報排放量或繳納碳費之事業,其碳費申報繳納義務應自辦理盤查、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適用。例如事業於 115 年首次辦理 114 年度排放量盤查、登錄及查驗,應於 116 年 5 月底前申報繳納 115 年度排放量的碳費。此項修正是給予首次納管事業合理作業及減量規劃時間,並未免除其後續依法繳費及執行減量之責任。

    二、高碳洩漏事業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抵扣碳費

    環境部補充說明,有關先期專案減量額度,是事業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前,響應政府推動自願盤查、查驗及早期減量,依當時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」取得之減量額度,在考量制度轉換、事業早期投入之減量努力下,本次修正草案,係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(碳費開徵後三年內、扣除量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 10%及扣除比率為 0.1),讓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來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在,也就是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 10 噸先期專案額度,只能扣除 1 噸的碳費收費排放量,比一般事業適用之 0.3 扣除比率更為嚴格。

   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,至於尚未使用的先期專案額度數量,帳面額度並不等同可直接扣除的收費排放量或碳費收入減少。即使以 4,400 萬噸額度估算,經 0.1 比率換算,理論扣除量至多為 440 萬噸,之後仍須受到個別事業收費排放量 10%上限、三年使用期限及扣除比率等限制,實際可使用量將更低,不能直接將全部帳面額度視為碳費減收。

    環境部尊重各界對碳費價格訊號與制度的關切,相關修正目前仍在意見蒐集程序,後續將綜合各界意見,持續檢視額度實際使用情形及其對碳費減量效果之影響,確保制度兼顧程序公平、產業轉型與實質減量,不因配套措施而弱化碳費制度之實質減量成效。

    參考資訊:

    新聞網址 環境部草案預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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