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之甲烷及石化甲烷溫暖化潛勢(下稱GWP)適用情形。
發布日期:2026-05-21 | 資料來源:環境部
一、環境部已於113年2月5日公告「溫室氣體排放係數」,其中「附表四、溫暖化潛勢(GWP)」,說明甲烷之GWP為28、石化甲烷之GWP為30。
二、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(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, IPCC)第六次評估報告(Sixth Assessment Report, AR6)定義,若甲烷排放來自化石燃料有關之逸散排放源(如石油與天然氣系統、煤礦開採等)或工業製程中甲烷之碳來源屬於化石碳(如碳化鈣製造、乙烯製造等),應採用石化甲烷之GWP為30;其餘來源則採用甲烷之GWP為28,包括燃料燃燒(包含固定及移動設備)。
三、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已於115年1月1日配合IPCC AR6之「甲烷」及「石化甲烷」適用定義,盤查登錄資料自114年度起,於平台系統原(燃)物料選擇化石燃料,且排放型式選擇製程排放源或逸散排放源,系統將自動帶入及採用石化甲烷(即GWP為30)計算排放量,其餘燃料燃燒(包含固定及移動設備)則採「甲烷」(即GWP為28)計算。
四、若事業登錄盤查資料時,發現排放源甲烷排放量未依前述第三點規則進行運算,再請於盤查登錄資料>> 3.排放源定性及定量>> 定量盤查,點擊「重新計算」按鈕,並確認排放量計算正確後,點擊「儲存」按鈕,相關操作示意圖可參考本公告附件。
參考資訊:
新聞網址
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操作說明.pdf